(2017)辽0811民初1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营口市老边区灌溉管理处与朱传胜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口市老边区灌溉管理处,朱传胜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11民初1994号原告营口市老边区灌溉管理处。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边城镇西台村。法定代表人XX,系该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尹家红,该处职员。被告朱传胜,男,汉族,营口市老边区人,无业,现住老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市老边区灌溉管理处与被告朱传胜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营口市老边区灌溉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长仁人民陪审员 李绵先人民陪审员 李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