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执1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闵玲玲、江西省汇成源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闵玲玲,江西省汇成源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1858号申请执行人:闵玲玲,女,1990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址: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江西省汇成源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南昌市东湖区。法定代表人:李克欣。东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东劳人仲字{2017}第2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被执行人江西省汇成源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闵玲玲工资9180元及生育金贴差额612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30元(暂计)。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汇成源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430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江西省汇成源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