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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民终2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田地质局一五六煤田地质勘探队与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东沟乡苇子村煤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田地质局一五六煤田地质勘探队,乌鲁木齐达坂城区东沟乡苇子村煤矿

案由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终25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田地质局一五六煤田地质勘探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法定代表人:韦波,该队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稚,新疆成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晨璐,新疆成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达坂城区东沟乡苇子村煤矿,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法定代表人:马维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索玉新,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田地质局一五六煤田地质勘探队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达坂城区东沟乡苇子村煤矿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2017)新0107民初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未查明被告的工商登记情况,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2017)新0107民初6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新疆煤田地质局一五六煤田地质勘探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209.5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谭建艳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