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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2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王明康、江苏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康,江苏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庄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2执202号申请执行人王明康,男,195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被执行人江苏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经济开发区骏马路75号。法定代表人:马盘余,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庄浩平,男,汉族,1963年5月10日出生,江苏鸿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审批法庭工程项目部负责人,住江苏。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2015)龙民二初字第00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庄浩平银行存款人民币572225元(含受理费4325元、执行费5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