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民辖终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刘长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刘长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辖终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法定代表人:陈铁军,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长胜,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上诉人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长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7)川1025民初17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工商注册地址位于资中县,但主要办理机构位于内江市市中区,因此上诉人的住所地应为内江市市中区。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的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原审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四川省威远县提出管辖异议被驳回后,上诉又认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但均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其工商注册地的四川省资中县,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申明审判员 李建昇审判员 江万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