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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执2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唐炎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唐炎强,李丽英,唐年春,唐贤玉,晋江得意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晋江市新志成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3执2479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336号凯祥大厦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49093931A。主要负责人:林大业,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勋、潘志平,福建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唐炎强,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李丽英,女,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唐年春,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唐贤玉,女,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晋江得意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唐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531491848。法定代表人:唐炎强,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晋江市新志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唐厝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565398511T。法定代表人:唐荣富,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唐炎强、李丽英、唐年春、唐贤玉、晋江得意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晋江市新志成混凝土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闽0503执24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旭裕执行员  涂书贤执行员  连博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思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