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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8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胡某与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1470号原告:胡某,山西传媒学院退休职工。被告:樊某,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退休工人。原告胡某与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2017年8月29日,原告胡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 判 员 高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冯攀书 记 员 马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