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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52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马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5263号之二原告:马某,女,1988年7月23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青,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佳尧,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男,1988年10月16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原告马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770元,合计189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 判 员 施庆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杨永强书 记 员 蒋春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