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902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国文与七台河市东旭通达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文,台河市东旭通达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2执366号申请人:李国文,男,1966年5月25日生,汉族,东旭通达煤矿工人,现住本市新兴区北岸新城小区43号楼2单元301室。被执行人:七台河市东旭通达煤矿。法定代表人:张喜春,矿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国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七台河市东旭通达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6月05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06月08日向被执行人七台河市东旭通达煤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国文与被执行人七台河市东旭通达煤矿于2017年08月29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七台河市东旭通达煤矿于2017年9月8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李国文案件款27,000.00元。二、执行费305.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兴才审判员  甄连君审判员  王长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亚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