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11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陈卫星与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北站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卫星,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北站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1889号原告:陈卫星。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北站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一路39号。负责人:邹国发。原告陈卫星与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北站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陈卫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卫星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