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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5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江明与李付世、李兴正、李真正、李付桂、文付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江明,李付世,李兴正,李真正,李付桂,文付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25民初635号原告:李江明,男,汉族,1989年11月17日出生,甘肃省漳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贾建斌,甘肃鑫正大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付世,男,汉族,1966年3月18日出生,甘肃省漳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冯源,甘肃襄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兴正,男,汉族,1966年10月5日出生,甘肃省漳县人,农民。被告:李真正,男,汉族,1967年8月16日出生,甘肃省漳县人,农民。被告:李付桂,男,汉族,1968年8月21日出生,甘肃省漳县人,农民。(系李付世之弟)被告:文付香,女,汉族,1965年3月11日出生,甘肃省漳县人,农民。(系李付世之妻)原告李江明与被告李付世、李兴正、李真正、李付桂、文付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江明及其委托代理人贾建斌、被告李付世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源、被告李兴正、被告李真正、被告李付桂、被告文付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江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父亲李建中死亡所产生的损失344123元(其中医疗费23618.53元、交通费1000元、死亡赔偿金475340元,安葬费23580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共计573538.53元的60%)。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12日十时许,被告李付世打电话催叫原告父亲李建中到其家与被告李兴正、李真正喝酒,中途因三被告劝酒致李建中酒精中毒,当天下午四时李建中疑喝农药,在原告背父亲往同村的王亮亮车上送时受到被告李付世、李付桂、文付香辱骂阻拦,李付世还将王亮亮从车上扯下,先后近半小时,后经陇西县人民医院抢救,最终因酒精、杀虫剂中毒,救治不及时死亡。被告李付世、李兴正、李真正劝酒造成李建中酒精中毒,被告李付世、李付桂、文付香阻拦救治,应负相关责任,故诉。李付世辩称,2017年2月12日早上李建中与我和李兴正、李真正三人共喝了一斤二两白酒及几瓶啤酒,李建中状态良好,无醉酒及中毒情形出现,在听说李建中喝农药后,我气愤的骂了李建中几句,后虽将王亮亮车门拉开,王亮亮随即关上,先后不到两分钟,没有阻止抢救,李建中的死亡与被告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不承担责任,法院应驳回原告请求。李兴正辩称,没有阻拦抢救李建中的车,不承担责任。李真正辩称,2017年2月12日早上,我与李兴正去李付世家喝酒,打开了一瓶五粮醇白酒和一扎啤酒,喝完后,又拿了一瓶三星世纪金辉白酒,由李建中过关,喝完后,李付世又拿出一瓶三星世纪金辉白酒喝了二两,李建中就走了,后我也走了。我认为无责任。李付桂辩称,喝酒的事我不知道,但王亮亮等抬李建中时我看见了,先后就两三分钟,我把李付世骂了一顿,我没阻挡,不赔偿。文付香辩称,喝酒情况我不知道,我看见李江明等背着李建中往一辆白色面包车上抬时,我就骂李建中说,你当不了男子汉,喝了酒就打骂孩子老婆,我没阻挡,故不承担赔偿。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由此认定如下事实:被告李付世、李兴正、李真正与李建中系同社人。2017年2月12日十时许,被告李付世打电话叫原告父亲李建中到其家与被告李兴正、李真正喝酒,喝了一阵后,李建中就回到家,与妻子杨跟巧吵了一架,后离开他家,将农药草甘膦喝入肚中。当天下午16时许,被同村的李新迎发现。在李新迎等人背往同村王亮亮面包车的途中,闻讯赶来的李付世、文付香将李建中骂了一顿,李付世将李建中踢了一脚后,将王亮亮的车门拉开,随即被王亮亮关上,在拉往漳县中医院的中途转入120急救车,漳县中医院未收院,后又转入陇西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为酒精中毒、杀草剂中毒、吸入性肺炎、呼吸衰竭、循环衰竭,先后花去医疗费23618.53元,医院向原告下发了病危通知书,出院后李建中死亡。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对李建中死亡的原因之一是否是酒精中毒的事实,因无死亡鉴定结论,故无法确认。2.被告李付世、李付桂、文付香是否阻拦抢救车辆的事实:漳县公安局武当派出所询问证人李桂世、王亮亮、李建喜、李智宏、李新得的证言均未证实被告李付世、李付桂、文付香有阻拦行为,证实从被告李付世、文付香开骂到车走起不到3分钟时间。证人李桂世出庭做证证实被告李付世、文付香开骂到车走起差不多半小时,证人李新得证实二被告开骂到车走起大概20分钟,均与其它证人证言及二人派出所各自的证言相互矛盾,且二人均系原告亲戚,故对其庭审中的证言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李江明父亲李建中死亡是因李建中喝酒后在家中与妻子杨跟巧发生吵架,然后喝杀虫剂中毒所致,并无证据证实与五被告李付世、李兴正、李真正、李付桂、文付香的行为有因果关系,故原告的请求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江明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21元由原告李江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富玉审 判 员  杨郁葱人民陪审员  常锁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