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11民初3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彬彬与泰安德天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彬彬,泰安德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3414号原告:李彬彬,男,汉族,1990年1月20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被告:泰安德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法定代表人:张春晓,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彬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6元减半收取468元,由原告李彬彬负担。审判员  翟旭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