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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执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云南省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石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省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石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02执1140号申请执行人:云南省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倪娜、王一冰,云南宣和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石松,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官渡区世纪城叠春苑7幢1单元6A号,身份证号:51252919730613041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省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在昆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石松所有的车牌号为云A330**揽胜牌小型汽车一辆,尚未找到上述车辆下落,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250122.60元、未受偿人民币250122.60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昆审 判 员  姜靖峰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淑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