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83民初32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高安永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诚贵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安永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诚贵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3205号之一申请人:高安永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高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xxxx104W。法定代表人:戴某,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西诚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xE94J。法定代表人:申某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高安永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西诚贵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高安永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诚贵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高安永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混凝土泵车(发动机号码:6WF1A447031)作为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高安永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诚贵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至本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桂根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皮 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