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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9执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凯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0429执保260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行,住��地:邯郸市永年区。负责人:刘广宇,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孟振忠,男,1973年9月4日生,汉族,住永年区。被申请人:魏伟丽,女,1976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王凯亮,男,1986年1月1日生,汉族,住永年区。被申请人:孟娅丝,女,1986年12月20日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孟祥峰,男,1989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王凯星,女,1991年6月4日生,汉族,住永年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行与被申请人孟振忠等六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2017)冀0429民初23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孟振忠等六人价值65000元的财产或冻结等额的银行存款。本案在保全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孟���忠存款3322.5元。本案的保全结果为部分保全。执行员  张利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