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2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石建忠、石桂生等与泉州市开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建忠,石桂生,石经建,石应霖,石应权,石应山,石应钦,石雅端,石睿源,石伟宁,泉州市开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2民初714号原告:石建忠,男,194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原告:石桂生,男,194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原告:石经建,男,193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原告:石应霖,男,195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原告:石应权,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原告:石应山,男,195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原告:石应钦,男,195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原告:石雅端,女,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原告:石睿源,男,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原告:石伟宁,男,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上列十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真,泉州闽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泉州市开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打锡街办公大楼(原鲤城区机关大院)房号447、449号。法定代表人:林友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忠惠,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琼芬,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石建忠、石桂生、石经建、石应霖、石应权、石应山、石应钦、石雅端、石睿源、石伟宁与被告泉州市开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石建忠等人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石建忠等人以提起另案诉讼,本案已没有诉讼必要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建忠、石桂生、石经建、石应霖、石应权、石应山、石应钦、石雅端、石睿源、石伟宁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石建忠、石桂生、石经建、石应霖、石应权、石应山、石应钦、石雅端、石睿源、石伟宁负担。审 判 长 潘银幼人民陪审员 江建容人民陪审员 蔡红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柳诗速 录 员 连丽娜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