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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执字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936邵飞与陆建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飞,陆建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字936号申请执行人邵飞,男,1964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陆建昌,男,1954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申请执行人邵飞与被执行人陆建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81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陆建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邵飞因交通事故所造成二次手术相关费用合计12342.44元,受理2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尚未执行到位12542.44元及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苏0681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提出异议。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李兴冲执行员 刘东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玉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