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民初2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朱立华与章桂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立华,章桂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2748号原告:朱立华,男,汉族,1970年8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章桂生,男,汉族,1970年7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原告朱立华诉被告章桂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朱立华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立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滕修东人民陪审员 耿唯明人民陪审员 滕忠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任雪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