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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02财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汪四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四响,严金权,冯霞,孙煜,汉中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02财保51号申请人汪四响,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16日,现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委托代理人郭连庆,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显兵,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严金权,男,汉族,生于1977年1月23日,住汉中市汉台区。被申请人冯霞,女,汉族,生于1976年10月18日,住汉中市汉台区。被申请人孙煜,男,汉族,生于1978年11月30日,住汉中市汉台区。被申请人汉中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汉水名城1号楼一层商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691116335A。法定代表人严金权,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汪四响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严金权、冯霞、孙煜、汉中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汪四响提供了民间借贷纠纷相关证据材料以及上述被申请人的房屋、车辆等财产线索,并购买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标的额为人民币150万元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愿为保全承担法律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汪四响的保全请求和相关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严金权、冯霞、孙煜、汉中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等值的其他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汪四响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屈斌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