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代勋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代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刑初64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代勋,男,1994年8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石阡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铜仁地区石阡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6月23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7]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代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小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代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王代勋酒后驾驶闽F×××××号小车从龙岩市新罗区北城交易城谢洋桥方向沿工业路往人民路方向行驶,至石埠灯控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被告人王代勋的酒精含量为129mg/100ml。后公安民警带被告人王代勋至龙岩市博爱医院抽血检查。经鉴定,被告人王代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2.8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代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员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到案经过、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江某的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代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代勋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代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 晓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邱奕蕴(代)速录员 章 娜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