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4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钟作华与武平县城厢镇金桥村民委员会、武平县林业局城厢林业工作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作华,武平县城厢镇金桥村民委员会,武平县林业局城厢林业工作站,武平县营林公司,福建省武平县新林科技发展中心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4民初337号原告:钟作华,男,1955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利荣,福建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平县城厢镇金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平县城厢镇金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6875445646。法定代表人:钟义德,村主任。被告:武平县林业局城厢林业工作站,住所地武平县平川镇教育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824F365980231。法定代表人:刘友平,站长。被告:武平县营林公司,住所地武平县平川镇环城西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1580259968。法定代表人:陈剑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盛,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武平县新林科技发展中心,住所地武平县平川镇枫亭路67号县畜牧水产局大院内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793780552T。代表人钟增善,负责人。原告钟作华与被告武平县城厢镇金桥村民委员会、武平县林业局城厢林业工作站、武平县营林公司、福建省武平县新林科技发展中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作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权斌人民陪审员 刘良仁人民陪审员 钟梅龄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钟祥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