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2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姚平与张和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平,张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2217号申请执行人姚平,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平远县。被执行人张和林,男,196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大埔县。申请执行人姚平与被执行人张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43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张和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姚平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姚平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3843.56元、执行费55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和林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明后,本院于2017年5月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和林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自由人花园一街16号203房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档案)。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档案),并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鉴于评估拍卖时间较长,故本案无法在短时间内执行完毕,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22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评估拍卖程序结束后,再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居诚审判员 潘文宇审判员 周扬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家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