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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刑更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国亮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国亮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刑更1344号罪犯李国亮,男,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清苑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2012)保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国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7年7月31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8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国亮在2015年4月14日至2017年4月14日服刑期间,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获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7次。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考核情况统计表、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国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2月5日起至2024年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强审判员  刘华锋审判员  段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