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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袁晓阳、孔凡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晓阳,孔凡涛,张光华,李宝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1308号申请执行人:袁晓阳,男,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被执行人:孔凡涛,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光华,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李宝桂,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执行人袁晓阳与被执行人孔凡涛、张光华、李宝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鲁1425民初39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