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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刚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30刑初470号公诉机关盱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刚,男,1996年6月13日出生于盱眙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盱眙县。被告人陈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盱眙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以盱检诉刑诉(2017)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刚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征得被告人陈刚的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刚出席法庭,被告人陈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至同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刚先后至位于盱眙县盱城街道的五丰义乌商贸城,采用钢锯锯断电缆线、用小刀剥皮的方式,盗窃电缆线六次。其中,被告人陈刚第六次盗窃时因当场被抓获而未遂。经鉴定,上述前五次被盗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2618元,第六次盗窃未遂的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081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7年4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陈刚至位于盱眙县盱城街道的五丰义乌商贸城,采用上述方式盗窃电缆线2.3米。2.2017年4月份的一天早上,被告人陈刚至位于盱眙县盱城街道的五丰义乌商贸城,采用上述方式盗窃电缆线1.9米。经鉴定,上述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711元。3.2017年4月份的一天早上,被告人陈刚至位于盱眙县盱城街道的五丰义乌商贸城,采用上述方式盗窃电缆线1.9米。经鉴定,上述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711元。4.2017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刚至位于盱眙县盱城街道的五丰义乌商贸城,采用上述方式盗窃电缆线1.46米。经鉴定,上述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544元。5.2017年5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陈刚至位于盱眙县盱城街道的五丰义乌商贸城,采用上述方式盗窃电缆线1.75米。经鉴定,上述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652元。6.2017年5月15日下午,被告人陈刚至位于盱眙县盱城街道的五丰义乌商贸城,采用上述方式盗窃电缆线2.9米,因被当场抓获而未遂。经鉴定,上述盗窃未遂的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081元。归案后,被告人陈刚如实供述上述盗窃他人财物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秦某、金某、汪某、尚某、朱某、陈某、戚某的证言,盱眙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证结论书及情况说明,盱眙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发破案及抓获经过、前科查询,被告人陈刚的户籍信息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刚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刚在第六起盗窃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被告人陈刚可作为既遂部分情节对既遂部分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刚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刚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618元,发还被害单位五丰义乌商贸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永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晨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