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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执2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许东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2062号被执行人:许东海,男,1981年6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许东海罚金一案中,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524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许东海应缴纳罚金50000元及违法所得款257965.50元的义务,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许东海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许东海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524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书中涉及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法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伟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