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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民申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廖崇健、麦国辉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廖崇健,麦国辉,李世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申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廖崇健,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万明,广东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世来,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宝婷,广东谭红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强,广东谭红玲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麦国辉,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再审申请人廖崇健因与被申请人李世来、二审上诉人麦国辉集体土地使用权共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粤20民终1072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判决),向本院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廖崇健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曾令生审 判 员  管晓明代理审判员  徐学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谭俏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