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青岛黄海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刘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黄海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刘晖,董福涛,青岛盛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德普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执19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黄海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泽楷,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晖。被执行人:董福涛。被执行人:青岛盛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岛德普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青岛黄海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与上述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青金商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认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573690元,申请执行费55268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经司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冻结了被执行人董福涛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亦将被执行人全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金商初字第2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随时请求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常青审判员 杨宗华审判员 韩明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青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