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4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解某某与被告李在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4964号原告:解某某,女,1970年8月10日出生,郯城县高峰头镇解庄村,住该村***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郯城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郯城县高峰头镇解庄村,住该村***号。原告解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解某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合理合法,本院应允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解某某负担。审判员 栗 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煜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