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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4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解某某与被告李在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4964号原告:解某某,女,1970年8月10日出生,郯城县高峰头镇解庄村,住该村***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郯城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郯城县高峰头镇解庄村,住该村***号。原告解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解某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合理合法,本院应允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解某某负担。审判员 栗 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煜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