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民初1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原告蒋肃惠、张金海与被告兰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金昌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肃惠,张金海,兰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金昌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1858号原告:蒋肃惠,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甘肃金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金海,男,汉族。被告:兰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金昌分公司。负责人:张宗坤,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云,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肃惠、张金海与被告兰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金昌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蒋肃惠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肃惠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肃惠撤诉。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蒋肃惠负担。审判员 口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乔傲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