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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5执4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与杨捡香罚金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捡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4387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杨捡香,女,成年(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自报)。被告人杨捡香容留他人吸毒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05刑初19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8月2日就被告人杨捡香刑事罚金部分移送立案执行。执行被执行人杨捡香罚金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杨捡香身份为自报,执行过程中无法通过身份信息调查其财产情况。另,被执行人已刑满释放,现去向不明。本院认为,经执行,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对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鉴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4387号案终结本���执行。审判长  潘剑峰审判员  贾存锦审判员  邝毅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王嘉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