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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刑初1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龙腾飞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腾飞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1863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腾飞,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因本案于2017年7月6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8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腾飞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燕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腾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龙腾飞醉酒后驾驶粤F×××××号小型轿车沿中山市石岐区莲塘北路某往北行驶,途经石岐区宏基路时,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碰撞路边树木,造成车辆损坏。随后,公安人员到场查获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被告人龙腾飞。同年7月6日,被告人龙腾飞接通知后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投案。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被告人龙腾飞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龙腾飞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236.7mg/100ml。归案后,被告人龙腾飞如实供述上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龙腾飞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腾飞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龙腾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腾飞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腾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姜国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文虎连宜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