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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民终3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林巧兰、张建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巧兰,张建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民终39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巧兰,女,195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伟,山西天元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寅,男,193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杰,河南博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巧兰因与被上诉人张建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鹿邑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8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0日向上诉人林巧兰发出缴纳上诉费用的通知,上诉人林巧兰于2017年7月23日收到该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缴纳上诉费用,也没有申请减缓免上诉费用获准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巧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鹿邑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8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智卫东审判员  曹春萍审判员  何琼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秋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