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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41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周小云与中山市古镇曹二经济发展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云,中山市古镇曹二经济发展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4150号之二原告:周小云,女,1981年10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西美,系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曼,系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中山市古镇曹二经济发展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曹二村。法定代表人:崔锦旺。原告周小云与被告中山市古镇曹二经济发展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周小云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小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01元,减半收取计6800.5元,由原告周小云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长  谭震华审判员  何文璋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壹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