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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民初2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学龙与桐城市龙眠街道东盛村民委员会、朱伟宏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龙,桐城市龙眠街道东盛村民委员会,朱伟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2547号原告:张学龙,男,194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小虎,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桐城市龙眠街道东盛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龙眠街道东盛村。负责人:吴铁飞,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朱伟宏,女,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安徽省桐城市。原告张学龙诉被告桐城市龙眠街道东盛村民委员会、被告朱伟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案在审理中,原告张学龙于2017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学龙主动撤回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龙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张学龙负担。审判员  江京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子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