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执恢1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雪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雪强,张俊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7执恢1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景县县城亚夫路中段东侧。法定代表人:王海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魏雪强,男,196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执行人张俊清,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申请执行人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雪强、张俊清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景民二初字第3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470元,过付申请执行人5083.69元,结算执行费386.31元,剩余部分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景民二初字第380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凯执行员 徐金刚执行员 冯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