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2执2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韦建波、韦立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建波,韦立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2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韦建波,男,1974年2月7日出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人。被执行人:韦立荣,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人。本院在执行韦建波与韦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韦立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韦立荣在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桥信用社帐户19×××30内的存款2638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 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莫淑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