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执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曹县运输总公司、武云龙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县运输总公司,武云龙,菏泽交通交通有限公司第三汽车运输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保60号申请执行人:曹县运输总公司、武云龙。被执行人:菏泽交通交通有限公司第三汽车运输分公司。本院执行曹县运输总公司、武云龙与菏泽交通交通有限公司第三汽车运输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清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721执保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刚审判员 康兴全审判员 赵大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凌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