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民初1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临邑瑞恒实业有限公司、临邑瑞恒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汇富盛生物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邑瑞恒实业有限公司,临邑瑞恒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汇富盛生物,山东汇富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1903号申请人:临邑瑞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理合务镇。法定代表人胡治海,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汇富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法定代表人白天辉,任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邑瑞恒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汇富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邑瑞恒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行为保全。为了防止被申请人的行为给申请人造成损失,请求本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自愿以位于临邑县苍圣大街西首南侧恒源小区×号楼×单元×室(鲁临房权证城字第3××1号)楼房为该案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汇富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法定代表人胡治海位于临邑县苍圣大街西首南侧恒源小区×号楼×单元×室(鲁临房权证城字第3××1号)楼房。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成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