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民辖终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罗玉霞与上海铁路局、上海铁路局芜湖车务段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玉霞,上海铁路局,上海铁路局芜湖车务段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民辖终2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玉霞,女,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铁路局,住所地上海市天目东路80号。法定代表人:郭竹学,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铁路局芜湖车务段,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负责人:周解群,段长。上诉人罗玉霞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铁路局、上海铁路局芜湖车务段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7)皖0202民初4252号管辖权异议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罗玉霞上诉称,上诉人是在检票后下台阶到站的过程中摔倒受伤,受伤地点不是站台,受伤也并非在铁路行车过程中或其他铁路运营过程中发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八)项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受伤地法院对本案应具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发生在芜湖××站区内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属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应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罗玉霞诉请上海铁路局、上海铁路局芜湖车务段承担其在站区内摔倒致伤而遭受的损失,应由事故发生地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原审裁定本案移送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罗玉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琴芳审 判 员 朱有强审 判 员 陈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徐海军书 记 员 李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