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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2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葛红霞与徐州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徐州多福家建材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红霞,徐州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徐州多福家建材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徐州多福家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2民初461号原告:葛红霞,女,汉族,1961年11月25日生,住徐州市泉山区。被告:徐州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复兴北路延长段。法定代表人:车建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莹,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多福家建材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复兴北路188号红星美凯龙二期。负责人:刘雪婷,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徐州多福家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建国西路73号。法定代表人:段超,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葛红霞诉被告徐州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徐州多福家建材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徐州多福家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红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峰审 判 员  王文庆人民陪审员  范庆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裴小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