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2民初3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察合良等与济南市历城区新思维房产咨询服务中心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察合良,李俊华,济南市历城区新思维房产咨询服务中心,胡爱玲,石喜文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3913号原告:察合良,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装修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鄄城县,现住济南市。原告:李俊华(系察良合之妻),女,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装修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鄄城县,现住济南市市中区。被告:济南市历城区新思维房产咨询服务中心,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石凯瑞,经理。被告:胡爱玲,女,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曹县被告石喜文(系胡爱玲之夫),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曹县。原告察合良、李俊华与被告济南市历城区新思维房产咨询服务中心、胡爱玲、石喜文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察合良、李俊华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察合良、李俊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察合良、李俊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察合良、李俊华负担。审判员 刘士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明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