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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9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河南宝成置业有限公司、许昌德瑞电梯有限公司(原许昌富士通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宝成置业有限公司,许昌德瑞电梯有限公司(原许昌富士通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98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宝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博东路西、金基路北1幢30层10号房。法定代表人:姬常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贤飞,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昌德瑞电梯有限公司(原许昌富士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许由路东段东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建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晓博,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战立,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宝成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昌德瑞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2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259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宝成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55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扈孝勇审 判 员  付大文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彭创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