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7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与李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李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7064号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中山路62号7-8,组织机构代码75306695-2。负责人:刘家弟,总经理。被告:李发,男,汉族,1974年10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与被告李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金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