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执11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黄炜与十堰市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炜,十堰市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11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炜,男,1982年2月18日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十堰市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天津路49号。法定代表人杨光才,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302民初238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十堰市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黄炜办理位于湖北省××箭区××街办××大厦××单元××号房屋(商品房预售合同编号:YS0183838)的相关产权手续。但被执行人十堰市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询问当事人,本案系十堰市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上述房屋抵账给刘长林(未办理相关产权手续);刘长林又将上述房屋出售给黄炜,因刘长林无法为黄炜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黄炜将刘长林、十堰市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引起诉讼。依照《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登记在被执行人十堰市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山西路8A号雅荷大厦二期3幢1单元1-12-4号的房屋(商品房预售合同编号:YS0183838)所有权归申请执行人黄炜所有。二、申请执行人黄炜(420322198202186915)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房屋产权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可审判员 朱新祥审判员 刘曙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润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