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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1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杨建华、武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华,武伟,张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930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华,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武伟,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张莉,女,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现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106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伟、张莉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杨建华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24万元(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5年8月15日止);二、支付申请执行人杨建华借款利息733000元(以150万元为基数,从2005年8月16日起暂算至2017年8月2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三、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2863元(以15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7年7月11日暂计算至2017年8月29日止);四、承担案件受理费2118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0279元,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2532322元。但被执行人武伟、张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伟、张莉银行存款2532322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万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