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2民初2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谭涛与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涛,李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2251号原告:谭涛,男,198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林玉娇,女,198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与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李波,男,198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蚌山区,原告谭涛与被告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自接到本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暨交纳诉讼费通知后,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余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