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执2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XX与马丕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马丕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8执2288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75年1月2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委托代理人:张兵,女,1964年10月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马丕正,男,1972年11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苏州市姑苏区。本院在执行XX与马丕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股票情况、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除查得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东大街一套房产,未查得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房产已被其他案件先予查封,本案暂无法处分。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4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未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可供执行财产,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明审 判 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崔臻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泽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