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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民初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路德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路德实业有限公司,许声进,李勉凤,文静,刘彦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民初72号之二申请人: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抚临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060757152M。法定代表人:苏海东,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西路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纬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573645121F。法定代表人:胡秋琴,总经理。被申请人:许声进,男,汉族,1965年10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申请人:李勉凤,女,汉族,1966年7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申请人:文静,女,汉族,1973年6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刘彦林,男,汉族,1974年7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申请人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路德实业有限公司、许声进、李勉凤、文静、刘彦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上述被申请人价值1600万元的财产,并以其自有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16)赣10民初7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现因冻结刘彦林的银行存款快到期,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继续冻结刘彦林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古北支行62×××77账户存款160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本院2016年9月7日已冻结被申请人刘彦林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古北支行62×××77账户存款160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龚祝光审判员  黄玲玲审判员  王一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