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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6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力与薛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力,薛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6634号原告:张力,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被告:薛顺,男,199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力诉被告薛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力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力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力撤回对被告薛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力负担。审判员  刘怀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如玉 来源:百度“”